2015年市级预算举借债务情况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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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5-02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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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新修订《预算法》和省政府《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》(甘政发〔2014〕123号)文件规定,经国务院批准,省级政府可适度举借。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,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,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,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。2015年市县举债限额省上暂未下达,待举债额度核定后,我们将严格在按照要求确定举债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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